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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与吴顺发、陈有治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吴顺发,陈有治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1274号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号立信广场***室。负责人:王建宇。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革,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顺发,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陈有治,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与被告吴顺发、陈有治追偿权纠纷一案,由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闽0203民初12176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并通知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昌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炳杰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