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国瑞与于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瑞,于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887号原告:马国瑞,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义,汤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铁军,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原告马国瑞与被告于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马国瑞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瑞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马国瑞负担。审判员 苏 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海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