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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国瑞与于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瑞,于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887号原告:马国瑞,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义,汤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铁军,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原告马国瑞与被告于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马国瑞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瑞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马国瑞负担。审判员 苏 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海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