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1047号原告:巴林左旗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京都花园。法定代表人:于东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占梅,该公司职工。被告:王珍,女,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身份证号不详。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原告巴林左旗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林左旗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占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珍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林左旗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珍立即交纳物业费446元及滞纳金115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珍欠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10月份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纳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交物业费,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珍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巴林左旗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管理部门登记许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2015年12月5日,巴林左旗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式被聘为林东东城区京都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京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前任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应2015年10月19日到期,但前任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未续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工作已经做到2015年12月5日。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及前任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协商,原告与业主委员会从2015年10月19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从签合同之日由原告收缴物业费。前任管理公司在2015年10月19日至2015年12月5日之间的管理费与原告之间进行结算。被告系该小区业主,居住面积为103.34平方米,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每月0.36元,2015年10月19日至2016年10月19日应交纳物业服务费446元,此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致原告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资质证明、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京都花园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京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之间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京都花园小区的每一个业主具有约束力,每一个业主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原告已经履行了服务义务,被告有义务给付物业服务费。原告与京都花园小区前任物业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因原告未提供相关催缴的证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巴林左旗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10月份物业管理费欠款44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冬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