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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田芬与被执行人王明明、哈密飞驰经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芬,王明明,哈密飞驰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867号申请执行人:田芬,女,回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现住哈密市。被执行人:王明明,男,汉族,1987年3月22日出生,现住哈密市。被执行人:哈密飞驰经贸有限公司,地址:哈密市前进西路5号。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田芬与被执行人王明明、哈密飞驰经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7072.2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对和解协议无异议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永利审判员  沙鹏伦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