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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2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平与被告沙玛良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边孙建平汽修厂,沙玛良良,峨边孙建平汽修厂,沙玛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2民初132号原告:峨边孙建平汽修厂,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经营者:孙建平,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告:沙玛良良,男,彝族,1988年0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原告孙建平与被告沙玛良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给付了全部欠款,原告孙建平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平起诉后,被告沙玛良良自愿给付了所欠款项,原告孙建平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建平负担。审 判 员 杨 泽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帅 洁 琼书 记 员 简尔托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