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女诉张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3民初92号原告:张女,女,汉族,武强县人。被告:张男,男,汉族,武强县人。原告张女与被告张男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女、被告张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XX、婚生子张YY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每个孩子抚养费3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10月25日育有一女张XX,2009年11月23日育有一子张倍铭。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透彻,婚后原告发现彼此性格不和,共同语言极少,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摩擦,至今未建立起感情。且被告性格偏执,在共同生活期间,从未产生共鸣,原告多次与其沟通试图改变对方和适应对方终无果。为此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于去年底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不闻不问,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求离婚。被告张男辩称,原告张女的起诉状与事实不符,被告张男同意与原告张女离婚。原告张女所述的两个子女出生情况属实。从结婚后,被告张男挣得钱都给原告张女,后来开饭店被告张男赔了十六七万,从原告张女上班后,原告张女的钱不给被告张男,家庭所有开支都由被告张男承担。目前被告张男的经济情况不允许其抚养两个孩子,被告张男有十六七万债务尚未偿还,被告张男建议两个子女全部由原告张女抚养,被告张男有能力就支付两个子女的抚养费,没有能力就不支付两个子女的抚养费。目前两个子女都跟随被告张男共同生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双方无争议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张女于2017年2月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张男也认为感情破裂同意离婚。2006年10月25日生育一女张XX,2009年11月23日生育一子张倍铭,现均随被告生活。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被告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张女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其向娘家借款两万元,原告无法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可;2、被告张男主张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张男向亲友借款十六万余元,被告无法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可;3、被告张男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张女为一家四口购买保险,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不能明确保险性质,本院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即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被告双方对被抚养人抚养关系的争议,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两个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鉴于原被告双方的经济基础和抚养能力有限,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孩子较为合理,考虑两个子女的性别和对子女教育的便利,女方抚养婚生女孩张XX,男方抚养婚生男孩张倍铭较为适宜,原被告双方对跟随对方生活的子女拥有探视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二款、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女与被告张男离婚;婚生女孩张XX跟随原告张女共同生活,被告张男每月支付婚生女孩张XX抚养费376元至张XX18周岁止;婚生男孩张倍铭跟随被告张男共同生活,原告张女每月支付婚生男孩张倍铭的抚养费376元至张倍铭18周岁止。原被告均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一方探视孩子时,另一方应当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英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