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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洪群与战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群,战传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398号原告:张洪群,男,1968年4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战传超,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告张洪群与被告战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群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张洪群负担。审判员 吴 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玉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