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辖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卢士举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晓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卢士举,张晓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士举。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菲,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盟,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晓明。上诉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士举、原审被告张晓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2017)苏0826民初2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卢士举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卢士举是受雇做门卫工作,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中提供劳务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该地点位于涟水县高沟镇,故涟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晓明审 判 员 张桂林代理审判员 孙志丹二О二О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小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