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敏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18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敏忠,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翠山湖新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敏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敏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8日3时许,被告人张敏忠在开平市长沙幸福市场饮酒后,驾驶粤J×××××号小型轿车往幕沙桥方向行驶,行驶至幕沙路中国农业银行门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朱某驾驶的粤B×××××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敏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敏忠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26.80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张敏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敏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朱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单、开平市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调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敏忠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敏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张敏忠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敏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敏忠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敏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萍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