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咸阳市秦都区琢缘建材销售部、阴萍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咸阳市秦都区琢缘建材销售部,阴萍,肖民霞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咸阳市秦都区琢缘建材销售部,地址咸阳市北郊天元建材市场杨家台C区13号。经营者阴萍,女,1976年7月8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阴萍,女,1976年7月8日生,汉族,住现咸阳市秦都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肖民霞,女,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咸阳市秦都区。再审申请人阴萍、咸阳市秦都区琢缘建材销售部与被申请人肖民霞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阴萍、咸阳市秦都区琢缘建材销售部申请再审称,有证据证明其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并提交了咸阳市秦都区琢缘建材销售部门头照、卓远瓷砖包装箱、瓷砖及卓玛瓷砖包装箱、瓷砖照片各1张,欲证明卓远瓷砖与卓玛瓷砖是瓷砖的外包装与商品有着明显的区别,二者不可能产生混淆,也不存在欺诈;再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肖民霞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被申请人肖民霞在购买瓷砖时,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琢缘建材销售部尚未注册登记,阴萍向肖民霞销售瓷砖,清单中亦未注明系瑝玛世家品牌,且在双方当事人谈话间,阴萍的话语也能说明其向肖民霞出售的系卓远牌瓷砖,综合在卷证据,申请人在销售瓷砖时隐瞒了瓷砖的品牌,造成被申请人的认识错误,故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申请人提交咸阳市秦都区琢缘建材销售部门头照、卓远瓷砖包装箱、瓷砖及卓玛瓷砖包装箱、瓷砖照片各1张,欲证明卓远瓷砖与卓玛瓷砖是瓷砖的外包装与商品有着明显的区别,不存在欺诈的辩解意见,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上列证据系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法律规定期间向原审法院提交,亦不能证明交易的真实情况,故对申请人的该节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申请人辩解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经合议庭评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申请人该点辩解不予支持。综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琢缘建材销售部、阴萍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院>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咸阳市秦都区琢缘建材销售部、阴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建明审判员 刘联胜审判员 陈德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快快附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院>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申请再审事由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