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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金鑫宇涂料厂诉被告刘世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金鑫宇涂料厂,刘世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93号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金鑫宇涂料厂,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福泰石材市场涂料区*号。经营者:刘福盛。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素(刘福盛妻子),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被告:刘世伟,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龙凤区。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金鑫宇涂料厂诉被告刘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金鑫宇涂料厂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世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金鑫宇涂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9元,由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金鑫宇涂料厂负担。审 判 员 董秀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红凤书 记 员 杨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