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4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飞诉黄志丹、黄义、黄庆、黄志春、黄小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飞,黄志丹,黄义,黄志春,黄小慧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573号原告:吴飞,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黄志丹,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黄义,女,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黄志春,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黄小慧,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吴飞与被告黄志丹、黄义、黄庆、黄志春、黄小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吴飞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飞撤诉。审判员  孙文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