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飞诉黄志丹、黄义、黄庆、黄志春、黄小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飞,黄志丹,黄义,黄志春,黄小慧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573号原告:吴飞,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黄志丹,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黄义,女,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黄志春,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黄小慧,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吴飞与被告黄志丹、黄义、黄庆、黄志春、黄小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吴飞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飞撤诉。审判员 孙文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