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合肥科创美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科创美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科创美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先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庆祝,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5)合高新执字第01178号执行裁定书,分别于2016年5月4日和10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俊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