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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荣航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延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荣航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李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荣航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延军,男。本院在执行赤峰荣航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延军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延军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2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柏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