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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北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元氏县川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元氏县川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2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建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彦朋,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元氏县川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占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北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又以正在搜集证据、现在无法提交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6041元减半收取3020.5元,由上诉人河北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靖审判员 高瑞江代理审判员李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晓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