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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司粉霞、上诉人新绛县卓诚浩远商贸有限公司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司粉霞,新绛县卓诚浩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司粉霞,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生,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绛县卓诚浩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红雷,公司负责人。上诉人司粉霞、上诉人新绛县卓诚浩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因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5民初954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司粉霞、上诉人商贸公司以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司粉霞、上诉人商贸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司粉霞、上诉人新绛县卓诚浩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上诉人司粉霞负担465元,上诉人新绛县卓诚浩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