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入伍权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入伍权华,伍权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02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入伍权华,男,1981年4月8日出生于钦州市钦南区,汉族,初中毕业,钦州市澳雪食品公司员工,住钦州市钦南区。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盗窃,于2017年3月1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8日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权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玉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权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入伍权华去到钦州市钦南区金海湾西大街花鸟市场E8号野之歌工艺品行,将黄某的一只鹩哥盗走。破案后,被盗鹩哥已返还给被害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鹩哥价值人民币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权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和返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和赃物的照片、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黄某的陈���、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告人伍权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权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权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量刑方面的评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认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窃的财物已经查获并返还给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本案前有犯罪前科,故对其量刑时可以酌情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伍权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伍权华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权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明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世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