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58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如恩幸福(重庆)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恩幸福(重庆)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颐宁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5890号之二原告:如恩幸福(重庆)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街52号K1座4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64279489。法定代表人:曹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诚,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号凯宾斯基大酒店35、3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428817833。法定代表人:张晓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松,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颐宁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0号附1号、附2号、附3号、附4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2860081C。法定代表人:张晓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松,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如恩幸福(重庆)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颐宁市医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恩幸福(重庆)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如恩幸福(重庆)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恩幸福(重庆)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5元、财产保全诉讼费3375元、行为保全诉讼费3375元,合计11585元,由原告如恩幸福(重庆)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罗阳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永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