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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二月、贾占科等与李等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二月,贾占科,陈占顺,范东来,贾老斗,李等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7民初178号原告:陈二月,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贾占科,男,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陈占顺,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范东来,男,195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贾老斗,男,195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李等坡,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陈二月、贾占科、陈占顺、范东来、贾老斗与被告李等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二月、贾占科、陈占顺、范东来、贾老斗,被告李等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二月、贾占科、陈占顺、范东来、贾老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陈二月工资8423元,给付原告贾占科工资6918元,给付原告陈占顺工资7595元,给付原告范东来工资7395元,给付原告贾老斗工资216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五原告到内蒙古被告承包的工地上打工。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资,2014年原告到被告家中讨要工资,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原告工资数额字据一张。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给付。李等坡辩称,原告诉状中所称的所欠工资数额有的不对。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被告李等坡签名字据1张,写明:“陈二月零工款¥:7010元范东来。¥:6605元贾老都¥:1375元陈战顺¥:6805元贾占科¥:5505元陈二月、陈战顺、范东来、贾占科、贾老都五人包工款¥:3950元。陈二月、贾占科二人包工款¥:1246元。2014年1月29日李等坡”。被告李等坡称字据不是其写的,名字是其签的,其已经付给范东来1600元、陈占顺1500元、贾老斗1350元。原告范东来不认可已经给付1600元,原告陈占顺认可已经给付1500元,原告贾老斗认可已经给付1350元。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已经给付陈占顺、贾老斗的数额可以认定;给付范东来的1600元,范东来不认可,被告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原告陈二月、贾占科、陈占顺、范东来、贾老斗在被告李等坡承揽的工地上提供劳务。被告李等坡现尚欠原告陈二月工资款8423元,欠原告贾占科工资款6918元,欠原告陈占顺工资款6095元,欠原告范东来工资款7395元,欠原告贾老斗工资款815元。本院认为,五原告在被告承揽的工地打工,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五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资,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等坡给付原告陈二月工资款8423元,给付原告贾占科工资款6918元,给付原告陈占顺工资款6095元,给付原告范东来工资款7395元,给付原告贾老斗工资款815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由被告李等坡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新娜人民陪审员  杨增跃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