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书钦、马绪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书钦,马绪晴,孙小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终1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书钦,男,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4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8月4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辩护人姚元高、郭歌,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绪晴,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4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8月4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辩护人顾文静,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孙小五,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8月4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小五、张书钦、马绪晴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豫0181刑初3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小五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被告人张书钦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被告人马绪晴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书钦,以无罪为由提出上诉,马绪晴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1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和平审判员 钱基伟审判员 邵晓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