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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民间借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1执77号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调兵山市大明镇。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系某单位工人,住调兵山市大明住宅。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1281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齐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查封。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韩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韩某某的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发现被执行人韩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恒代理审判员  王大松代理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