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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5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赵峰诉袁久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峰,董义,袁久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5152号原告:赵峰,男,汉族,1958年7月5日生,无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义,男,汉族,1962年4月20日生,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袁久杰,女,55岁,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峰诉被告董义、袁久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焦学义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红格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