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5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赵峰诉袁久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峰,董义,袁久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5152号原告:赵峰,男,汉族,1958年7月5日生,无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义,男,汉族,1962年4月20日生,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袁久杰,女,55岁,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峰诉被告董义、袁久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焦学义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红格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