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辉丽与鲍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丽,鲍素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530号原告:刘辉丽,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鲍素娥,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刘辉丽诉被告鲍素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辉丽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辉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辉丽承担。审 判 长 高凌梅人民陪审员 宋 琳人民陪审员 胡翠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照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