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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辉丽与鲍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丽,鲍素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530号原告:刘辉丽,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鲍素娥,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刘辉丽诉被告鲍素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辉丽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辉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辉丽承担。审 判 长  高凌梅人民陪审员  宋 琳人民陪审员  胡翠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照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