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宋轶鹏与刘晓丰、石宝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轶鹏,刘晓丰,石宝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53号原告宋轶鹏,男,汉族,1975年10月21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刘晓丰,男,满族,1990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石宝会,男,满族,1988年8月24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公司,所在地正蓝旗。负责人苏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阳,男,汉族,1990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锡林浩特市,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轶鹏诉被告刘晓丰、石宝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轶鹏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理应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轶鹏撤回起诉。审判员 春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乌日查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