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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民初12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云奎与梁景豪、杨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奎,梁景豪,杨晓坤,葛保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1261号之二原告:王云奎,男,生于1980年4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代理人:李雪冰,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景豪,男,生于1985年11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杨晓坤,男,生于1981年11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葛保九,男,生于1976年9月5日,回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王云奎与被告梁景豪、杨晓坤、葛保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云奎于2017年4月1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云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2312元,由原告王云奎负担。审 判 长  宋兴林审 判 员  程 纲人民陪审员  李性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新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