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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兴应、刘东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应,刘东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应,男,1959年8月9日生。被执行人刘东应,男,1968年11月4日生。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张兴应申请刘东应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赣0430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东应应支付申请人张兴应案款114800.0元,承担执行费1622.0元。本院已执行10000.0元,尚有104800.0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红审判员  陈小龙审判员  徐学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