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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海明与徐州高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明,徐州高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2411号原告:王海明,男,1991年8月生,汉族,本市泉山区。被告:徐州高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卢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琳,女,1993年5月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原告王海明与被告徐州高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海明于2017年3月向本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经诉前调解后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纠纷当庭即时清结,原告王海明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徐州高铁置业有限公司已当庭将原告王海明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湖西雅苑X-X-XXX室房屋的逾期办证违约金768元结清,原告王海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徐州高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雪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