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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3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会林、黄英理、王会安、王光东诉被告王海发劳务合同纠��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林,黄英理,王会安,王光东,王海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琼9023民初197号 原告:王会林,男,汉族,1960年1月6日出生。 原告:黄英理,女,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 原告:王会安,男,汉族,1954年7月19日出生。 原告:王光东,男,汉族,1990年7月2日出生。 被告:王海发(曾用名王城发),男,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 原告王会林、黄英理、王会安、王光东与被告王海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会林、黄英理、王会安、王光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会林、黄英理、王会安、王光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王海发向四位原告共同支付劳务费共计人民币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四位原告为一家人,长期以来被告为他人承接修建房屋的工程后经常叫四位原告去做批档、粉刷房屋墙面的工作,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务费。2016年春节后,四位原告被被告雇佣来替瑞溪镇阿霞家批档和粉刷房屋墙面,并在2016年3月结束。干完活四位原告应得20000多元,结算后,被告尚欠四位原告5000元。被告于2016年3月叫四原告给瑞溪镇唐菊英家批档和粉刷墙面,2016年5月结束,干完活四位原告应得18700元,唐菊英提前支付了生活费5000元,被告就说这5000元抵扣阿霞家工地的5000元,但是实际为唐菊英给了四位原告15000元(一次给10000元、一次给5000元),被告实际给了2500元(一次给1700元、一次给800元),被告发尚欠1200元。综上所述,被告的两个工地还拖欠四位原告62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6200元,但是被告以各种借口拖着不给。四原告认为,被告叫四原告为其批档和粉刷房屋墙面,在工作完成后又拒不支付相应的劳务费,其行为损害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四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海发未到庭,但在庭审后的询问笔录中辩称,被告是雇佣四位原告给阿霞的房屋行进批档,当时尚欠四位原告的劳务费5000元。后来被告给唐菊英建造房屋,被告没有雇佣四位原告来给唐菊英的房屋进行批档,是唐菊英自己叫四位原告过来给她的房屋进行批档的,劳务费大约一万八千多元。唐菊英支付给四位原告的5000元是唐菊英支付给被告的工钱,不是支付给四位原告的生活费,被告将这5000元偿还被告在建阿霞的房屋时拖欠四位原告的劳务费5000元。因此,被告没有拖欠四位原告的劳务费。唐菊英还拖欠着被告的13000元工钱。 四位原告向本院申请证人唐菊英出庭作证,证明四位原告是被告雇佣过来为证人唐菊英批档和粉刷墙的事实以及四位原告为唐菊英家批档和粉刷墙的劳务费为18700元,证人唐菊英已经向四位原告支付了15000元,向被告支付了3700元,而被告则向四位原告支付了2500元。被告未能到庭参与质证。本院认为,证人唐菊英与原告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且证人的陈述对证人自身也没有任何的有利之处,因此证人唐菊英的证人证言可信度高,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长期以来��被告承建房屋的批档和粉刷墙面工作都由四位原告来完成。2016年春节后,被告雇佣四位原告给阿霞的房屋进行批档和粉刷墙面,2016年3月完工,经结算,被告尚欠四位原告的劳务费5000元。被告于2016年3月雇佣四位原告给唐菊英的房屋批档和粉刷墙面,2016年5月完工,劳务费为18700元。唐菊英直接向四位原告支付劳务费15000元(一笔为10000元,一笔为5000元)。被告认为,唐菊英直接向四位原告支付一笔劳务费5000元是唐菊英支付给被告建房的劳务费,要求将这5000元偿还被告在建阿霞房屋时拖欠四位原告的劳务费5000元。后来唐菊英支付给被告3700元,被告向四位原告支付2500元。四位原告认为被告雇佣四位原告进行批档和粉刷墙面,被告在阿霞房屋工地和唐菊英房屋工地分别拖欠四位原告劳务费5000元和1200元。为此,四位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62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雇佣四位原告为唐菊英房屋批档和粉刷墙面;2.被告是否拖欠四位原告劳务报酬6200元。 关于被告是否雇佣四位原告为唐菊英房屋批档的问题。四位原告主张被告雇佣四位原告为唐菊英的房屋批档和粉刷墙面,被告应支付劳务费。被告认为,唐菊英房屋的批档和粉刷墙面工作是唐菊英雇佣四位原告来完成的,与被告无关。在本案中,证人唐菊英到庭作证,证明被告雇佣四位原告来为证人唐菊英的房屋批档和粉刷墙面,唐菊英支付给被告3700元,被告向四位原告支付2500元。结合被告有过多次雇佣四位原告为其承建的房屋进行批档和粉刷墙面的工作的情况,原告的陈述可信度较高。因此,四位原告关于被告雇佣四位原告为唐菊英的房屋批档和粉刷墙面工作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拖欠四位原告劳务报酬6200元的问题。在本案中,被告承认拖欠四位原告在阿霞房屋批档和粉刷墙面的劳务费5000元。四位原告在唐菊英房屋批档和粉刷墙面的劳务费为18700元,房主唐菊英已分别给付5000元和10000元给四位原告,并将3700元给付给了被告,但被告只向四位原告支付2500元,可见,四位原告在唐菊英房屋批档和粉刷墙面的劳务费尚有1200元未付。被告以唐���英支付给四位原告的5000元是支付给被告的工钱,而将这笔钱做为支付给原告在阿霞房屋批档和粉刷墙面的劳务费5000元,但房主唐菊英认为5000元是支付给四位原告的劳务费,并且这5000元是房主唐菊英直接支付给四位原告的,因而认定这5000元是四位原告在唐菊英房屋批档和粉刷墙面的劳务费比较符合生活常理。因此,被告拖欠四位原告在唐菊英房屋批档和粉刷墙面的劳务费1200元。四位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四位原告的劳务费62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房主唐菊英是否拖欠被告的建房劳务费,由被告与唐菊英进行结算。 综上所述,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有权获得其提供劳务的相应报酬。四位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费62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海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会林、黄英理、王会安、王光东支付劳务报酬62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海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航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黄 福 书 记 员 王 茀 仁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