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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9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上海久阳滨江酒店有限公司与杨林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久阳滨江酒店有限公司,杨林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9683号原告:上海久阳滨江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德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林海,男,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原告上海久阳滨江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林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无法送达被告杨林海法律文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可供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卫XX审 判 员  庞伟丽人民陪审员  陆瑞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雯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