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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行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邓任招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任招,龙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6行终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任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上诉人邓任招不服东源县人民法院(2017)粤1625行初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2017年3月7日,起诉人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龙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未对起诉人申请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给予书面答复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决龙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开具书面答复是否受理起诉人向其申请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的答复职能。起诉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龙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上述两项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从2017年2月21日向龙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申请至2017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仍在两个月的期限内,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邓任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邓任招上诉称:本案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予以受理立案的决定才对。(一)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综上,请求撤销东源县人民法院(2017)粤1625行初28号错误裁定,裁定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自上诉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龙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申请至2017年3月7日向原审法院院起诉,未超过两个月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受理其起诉的理由,因上述条例均未确定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对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春柳审判员  骆志艺审判员  黄连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