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22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威海朝光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朝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220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一方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斐斐,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威海朝光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庚台,总经理。担保人:许珂。原告威海一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朝光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鲁1091民初220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担供担保的房产。现原告已胜诉,于2017年4月10日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担保房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仿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担保人许珂名下、坐落于威海市金猴金色家园-6号-105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庭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