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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丁炳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炳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9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炳斯,男,1957年4月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道明,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川泉,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854442662M。负责人:朱跃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华贤、林贤,公司员工。上诉人丁炳斯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广达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道明、林川泉、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华贤、林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丁炳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1、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受理本案,2017年1月24日才作出驳回起诉裁定,但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一审法院近一个月才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有误。2、一审法院未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3、一审未经开庭审理径行裁定驳回起诉,违反了诉讼的直接言辞原则。4、一审法官对于原告的证据保全书面申请,仅口头驳回。二、一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错误,本案系合同纠纷,基于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故本案纠纷应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也不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应进行实体审理。三、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建行广达支行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完全合法。一审原告丁炳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建行广达支行交付编号为2014年建闽广公高抵字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落款时间为2014年4月22日)原件2份给上诉人;2、本案诉讼费用由建行广达支行承担。一审法院认为,丁炳斯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建行广达支行履行交付编号为2014年建闽广公高抵字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落款时间为2014年4月22日)原件2份给丁炳斯”,其诉讼标的为《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原件,属于书证的范畴,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且该《最高额抵押合同》作为诉讼中的证据材料已由(2015)台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闽01民终3472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构成要件。裁定:驳回丁炳斯的起诉。本院认为:一审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435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华代理审判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焰星PAGE(2017)闽01民终908号第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