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田海玉诉被告李明国、白银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玉,白银玉,李明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298号原告:田海玉,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新兴街。委托代理人:朱成暾,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蕾,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银玉,女,现住延吉市局子街***号。被告:李明国,男,现住延吉市局子街***号。田海玉与李明国、白银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田海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海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610元,减半收取计5305元,由田海玉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勋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