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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蓉、梁线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蓉,梁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49号申请执行人:刘蓉,女,汉族,1971年2月17日生,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武鸣区。被执行人:梁线红,女,1971年6月19日生,壮族,南宁市人,现住武鸣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梁线红住房公积金账户(尚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122民初16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光兴审 判 员  韦耿明助理审判员  徐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