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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传坚与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坚,龙敏,陈传坚,龙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454号原告:陈传坚,男,汉族,1975年2月7日出生,住。被告:龙敏,男,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住广宁县。现在广宁县南街镇第二小学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坚诉被告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欣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