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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特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艳与罗井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罗井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特62号申请人:王艳,住吉林省长春市。被申请人:罗井祥,住吉林省长春市。申请人王艳与被申请人罗井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申请人王艳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艳撤回申请。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昊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