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杨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女。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某向申请人唐某某分期给付执行款,唐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承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