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3执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田春香、涂志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春香,涂志远,刘绍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3执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春香,女,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住光泽县。被执行人:涂志远,女,1954年5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刘绍培,男,1953年5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田春香与涂志远、刘绍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春香要求被执行人涂志远、刘绍培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涂志远、刘绍培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涂志远、刘绍培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工商登记、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涂志远、刘绍培已开户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涂志远、刘绍培已履行30600元,未履行的债务为借款本金194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坚审判员 杨小琴审判员 邱卫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