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0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智某某与才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3001执1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智某某与被执行人才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甘300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才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智某某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工行账户,分两次划拨本金和利息13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迟延金87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300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智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5元已由被执行人才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我院(2016)甘300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