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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占阳与周飞飞、周社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阳,周飞飞,周社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2421号原告:王占阳,又名王战阳,男,汉族,1973年7月4日出生,户籍地新安县。委托代理人:李正军,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伯梅,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周飞飞,男,汉族,1982年4月22日出生,现住新安县。委托代理人:李明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社子,男,汉族,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阳诉被告周飞飞、周社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阳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占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原告已预交3000元),由原告王占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 琳审 判 员  彭非非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梁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