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国伟、康社利等与洛阳融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伟,康社利,洛阳融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930号原告:马国伟,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康社利,女,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洛阳融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10号白马商务楼611房。法定代表人:许孟闯,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国伟、康社利与被告洛阳融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马国伟、康社利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国伟、康社利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融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伟、康社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国伟、康社利负担。审 判 长 梁要轩审 判 员 范新伟人民陪审员 岳星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