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正家与文云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家,文云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566号原告陈正家,男,生于1944年12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该县。被告文云付,男,生于1957年5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本市。原告陈正家诉被告文云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陈正家负担。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