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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正家与文云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家,文云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566号原告陈正家,男,生于1944年12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该县。被告文云付,男,生于1957年5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本市。原告陈正家诉被告文云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陈正家负担。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