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洪义与万永军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义,万永军,张英国,张洪义,万永军,张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781号原告:张洪义,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万永军,男,54岁,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张英国,男,60岁,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义诉被告万永军、张英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张洪义向本院提供的被告万永军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万永军,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通知原告张洪义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万永军新的送达地址,如不能提供送达地址,须向本院交纳公告送达费用。原告张洪义未能提供被告万永军新的送达地址,亦未按本院规定期限预交公告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洪义负担。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