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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忠廷与蔡春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廷,蔡春晓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961号原告:张忠廷。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贇,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春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廷与被告蔡春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张忠廷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忠廷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忠廷负担。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