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忠廷与蔡春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廷,蔡春晓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961号原告:张忠廷。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贇,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春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廷与被告蔡春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张忠廷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忠廷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忠廷负担。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