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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凯、襄阳市东源龙锦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源龙锦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襄阳市东源龙锦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源龙锦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8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凯,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州区。被执行人襄阳市东源龙锦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源龙锦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兰,东源龙锦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襄高劳仲裁字[2016]03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东源龙锦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58245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745元,但被执行人东源龙锦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源龙锦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