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82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沙河市五星选矿有限公司、沙河市东方铁矿等与曹现龙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河市五星选矿有限公司,沙河市东方铁矿,河北源泰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曹现龙,曹庚,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王僧岐,河北源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1855号原告沙河市五星选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白塔镇庙湾南侧沙武交界路东110KV源泰电站。组织机构代码76519047—5。法定代表人郝凤娥,女,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沙河市东方铁矿,住所地沙河市白塔镇庙湾南侧沙武交界路东110KV源泰电站。法定代表人郝景润,男,系该矿矿长。原告河北源泰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白塔镇庙湾南侧沙武交界路东110KV源泰电站。法定代表人郝景润,男,该公司经理。被告曹现龙,男,1952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赵彦星,男,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庚,男,198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沙河市,委托代理人赵彦星,男,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白塔镇东下河村西南。组织机构代码79844612—3。法定代表人王利滨,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女,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僧岐,男,196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沙河市册井乡八十县,委托代理人XX,女,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北源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建设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740184220U。法定代表人:李振明,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海,男,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河市五星选矿有限公司、河北省沙河市东方铁矿、河北源泰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现龙、曹庚、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王僧岐及第三人河北源泰矿业有限公司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河市五星选矿有限公司、河北省沙河市东方铁矿、河北源泰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河市五星选矿有限公司、河北省沙河市东方铁矿、河北源泰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世民人民陪审员  魏延举人民陪审员  韩德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超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