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商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商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96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云,舒城县庐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商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星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