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艾平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8刑初1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艾平。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6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辩护人周江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艾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同年2月8日新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次日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经新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同年3月8日本院决定恢复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乐剑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静、人民陪审员黄正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胡小梅担任记录。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艾平及其辩护人周江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6月,被告人陈艾平在其位于新田县龙泉镇双碧广场4排6栋二楼的家中摆放了1台打渔赌博游戏机,为社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2016年6月13日上午,谢新显、谢某某、史某某、蒋某某、骆辉恒等人先后在陈艾平家中用打渔游戏机赌博,期间有人提出要吸毒,陈艾平讲没有毒品。后谢某某花人民币300元从他人处购得5个麻古、1小包冰毒。谢某某将其中2个麻古和1小包约0.8克冰毒卖给陈艾平,陈艾平作5000分的赌博游戏分将毒品购下。当天,陈艾平将冰毒的一半连同一个麻古混合一起提供给谢某某、史某某、谢新显、骆辉恒等人吸食。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3年左右,被告人陈艾平从新田县石羊镇欧家窝村保管室拿回猎枪1支,并将其藏匿于自己住宅的衣柜内。2016年6月13日,该猎枪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猎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艾平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艾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周江南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艾平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之前,如实交代了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2、本案发生后,被告人陈艾平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3、被告人陈艾平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当庭认罪,请予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容留他人吸毒2016年6月,被告人陈艾平在其位于新田县龙泉镇双碧广场4排6栋二楼的家中摆放了1台打渔赌博游戏机,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同年6月13日上午,谢新显、谢某某、史某某、蒋某某、骆辉恒等人先后在被告人陈艾平家用打渔游戏机赌博,期间,有人提出要吸毒,被告人陈艾平讲没有毒品。随后谢某某外出,以人民币300元从他人处购得5个麻古及1小包冰毒。谢某某将其中2个麻古和1小包(约0.8克)冰毒,以赌博游戏分3500分卖给陈艾平,被告人陈艾平将该冰毒的一半连同1个麻古混合在一起,在自己家中提供给谢某某、史某某、蒋某某、谢新显、骆辉恒等人吸食。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3年左右,被告人陈艾平从他处弄回猎枪1支,藏匿于自己住宅的衣柜内。2016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该猎枪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2016年6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新田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陈艾平家中将陈艾平及其他疑似吸毒人员查获,同时查获的有毒品及枪支等物品。被告人陈艾平被带至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前述犯罪事实。次日,新田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陈艾平容留他人吸毒案立案侦查,2016年11月2日,新田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陈艾平非法持有枪支案立案侦查。被告人陈艾平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检举了周某柏非法持有枪支,经公安机关立案查明犯罪嫌疑人周某女非法持有枪支,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枪支是法律规定的枪支,周某女被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陈艾平家属主动为其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及其时间的事实;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陈艾平的基本身份信息事实;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艾平的到案经过事实;4、《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明被告人陈艾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5、《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证明史某某、蒋某某、谢某某因2016年6月13日在被告人陈艾平家吸食冰毒,均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史某某、谢某某并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事实;6、《询问笔录》,证明被告人陈艾平在被刑事立案前,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行为的事实;7、《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情况说明》、《讯问笔录》、《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陈艾平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检举了周某柏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但公安机关立案查明的是周某女非法持有枪支,并被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事实;8、《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被告人陈艾平家属为其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13日他、谢新显、骆辉恒、史某某等人在陈艾平家玩“打渔机”的时候,有人问陈艾平有没有毒品,陈讲没有,他就打电话给“黑仔”,叫其送些毒品过来,后他到“嘉州健身馆”附近的路口找到“黑仔”以人民币300元买了5个麻古、1小包大概0.8克冰毒,然后返回陈艾平家中,先后将2个麻古和冰毒放在陈艾平的“打渔机”上,陈艾平分两次给他在“打渔机”中上了共350元钱的游戏分,共3500分。陈艾平拿了1个麻古和少量冰毒出来,他与陈艾平、史某某、谢新显、骆小仔(骆辉恒)等人轮流吸食了的事实;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13日他、谢某某、陈艾平、谢新显等人都在陈艾平家吸食了毒品的事实;3、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13日上午,他在陈艾平家,一边“打渔”,一边吸食了毒品的事实;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1990年左右,石羊镇欧家窝村与塘罗村发生了械斗后,欧家窝村已经把所有的枪支弹药上交到公安局了,欧家窝村也没有保管室的事实。(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艾平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6月13日上午,蒋某某、谢某某、谢新显、骆辉恒、史某某先后到他家玩“打渔机”,期间,有人要买毒品,他讲没有。后谢某某离开了他家10多分钟,返回后,谢某某拿出2个麻古和1小包冰毒来抵“打渔机”的游戏分,他收到毒品后就给谢某某上了游戏分,然后他用谢某某给的那1小包冰毒分了一半出来加1个麻古用来吸食,谢某某、谢新显、史某某、他、蒋某某分别吸食了毒品,骆辉恒吸了没有,他就没看到。公安机关在他家衣柜里查到的猎枪,是他三年前在石羊镇欧家窝村捡到的,一直放在他的衣柜里的事实。(四)、鉴定意见1、新田县公安局《人体尿样毒品检测单》,证明2016年6月13日经尿样检测,史某某、蒋某某、谢某某含毒反应均呈阳性;2、谢某某、蒋某某、史某某分别指着自己“尿液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的照片,证明其三人当时尿样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的事实;3、永公物鉴(理化)字[2016]983号《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及其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2016年6月13日在被告人陈艾平家查获的毒品,经检验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并依法将该意见告知被告人陈艾平的事实;4、永公物鉴(痕迹)字[2016]905号《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意见书》及其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2016年6月13日在被告人陈艾平家查获的猎枪,经检验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并依法将该意见告知被告人陈艾平的事实。(五)、勘验、检查等笔录1、《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6年6月13日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陈艾平家进行检查、搜查时,现场查获“打渔机”、吸毒工具、毒品及猎枪等的事实;2、《现场勘验笔录》及其示意图、照片,证明本案现场情况的事实。(六)、视频资料对被告人陈艾平的讯问视频资料,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艾平讯问过程合法的事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艾平为其他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没有合法根据而实际占有、控制以火药为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艾平的犯罪罪名成立,但建议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全。被告人陈艾平在司法机关未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刑事立案,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检举他人违法行为,有悔罪表现,亦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陈艾平提供的线索查明的涉嫌犯罪行为人,并非被告人陈艾平所检举的人,且现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查获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被告人陈艾平的检举行为应予肯定,但依法尚不构成立功。故,被告人陈艾平的辩护人周江南提出“被告人陈艾平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之前,如实交代了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当庭认罪”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周江南提出“被告人陈艾平具有立功表现;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小,请予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一第一款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艾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艾平的刑期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乐剑军审 判 员 黄 静人民陪审员 黄正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小梅附:本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具体认定第一款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