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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连云港建利木业有限公司与连云区房屋征收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建利木业有限公司,连云区房屋征收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6行初52号原告连云港建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开发区经七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陶文利,总经理。被告连云区房屋征收局,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64-4号。法定代表人陈孔祥,局长。原告连云港建利木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连云区房屋征收局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建利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素平人民陪审员  贺 君人民陪审员  刘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