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国乾、黄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乾,黄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91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乾,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执行人:黄晓,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申请执行人李国乾与被执行人黄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191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数个银行账户,但仅有零星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3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亚军审判员 张清华审判员 吴文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淼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